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级部门2021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范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凡是在2021年度购置(建设)房产、土 地使用权、机动车及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编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上述范围以外的新增资产配置,2021年度暂不列入编制范围。
二、 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程序
(一)单位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2021年度工作任务、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预算,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按照拟购建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填列“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并附资产购置情况说明,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运用管理会计原理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送我厅。
三、 编报要求
各单位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http: //60. 223. 224. 118: 9797/zcgl)在线完成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的申报、审核和报送工作,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我厅将于2021年预算编制前完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各单位根据我厅审批后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报预算。对于按规定应报批而未获批准的新增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安排进行政府采购,也不得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各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随时与我厅联系。属于业务方面的问题,与我厅资产管理处联系;属于软件方面的问题,与久其公司联系。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4062854、4199902
久其公司联系电话:2024969、7555711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请到资产处网站“文档下载”一栏下载http://10.192.2.33/WebUpFile/File/%E5%B1%B1%E8%A5%BF%E7%9C%81%E8%B4%A2%E6%94%BF%E5%8E%85%E5%85%B3%E4%BA%8E%E7%BC%96%E5%88%B6%E7%9C%81%E7%BA%A7%E9%83%A8%E9%97%A82021%E5%B9%B4%E6%96%B0%E5%A2%9E%E8%B5%84%E4%BA%A7%E9%85%8D%E7%BD%AE%E8%AE%A1%E5%88%92%E7%9A%84%E9%80%9A%E7%9F%A5-202006181738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