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晋财资〔2020〕95号)和《中共山西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理顺高校附属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通知》(晋教党[202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校党委《《山西大同大学2021年工作要点》(同大党[2021] 9号)安排,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19年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最新要求和《山西大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大校[2020]45号)、《山西大同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大校[2020]46号)规定,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使用主体责任,清理核实固定资产数据,建立资产、财务工作联动机制,确保资产、财务数据动态匹配,全面提升数据质量,加强固定资产基础管理,确保家底清晰,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提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
二、核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核查基准日
以2020年12月31日为资产核查工作基准日。
(二)核查范围
资产核查的范围为学校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山西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理顺高校附属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附属医院国有资产由山西大同大学统筹管理,附属医院纳入本次核查范围,为并账工作奠定基础。
三、核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成立固定资产核查工作小组,制定固定资产核查方案,并将核查工作责任到人;全面自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清点本单位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遗漏、隐匿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
没有安排或资产管理员已经调整岗位的单位要尽快安排,并报资产设备管理部备案。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资产保管人,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明细账为依据,进行账物核对;如实清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存放地点、保管人、使用单位相符,资产标签条码粘贴规范。实际资产信息有变动的,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做到账、卡、物一致。
(三)各单位应对照固定资产配置的有关标准,清理本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设备、家具类资产,特别是行政办公设备、家具;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剂使用。
(四)各单位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应及时清理,集中存放,待核查盘点结束后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五)各单位对核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情况说明,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设备管理部进行审核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占有使用单位自查(2021年4月20日-5月15日)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核查,“以账对物”“以物对账”,在《资产核查盘点表》中填报资产盘点结果、所在存放位置、管理使用单位和管理使用人员等信息,固定资产条形码张贴情况并于2021年5月16日前向资产设备管理部报送盘点表和资产核查工作报告。
2.学校复核验收(2021年5月16日—7月15日)
资产设备管理部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自查结果、《资产核查盘点表》等进行复核;对于确属盘亏、盘盈的资产,请使用单位填报《××类资产盘亏、盘盈说明》,并按照核查要求对损溢情况进行分类,准备合法有效的证据和说明材料;同时,根据复核确认的核查结果编制《××单位××类资产核查工作报告》。
复核验收通过的单位,汇总整理并向资产设备管理部报送纸质版材料,包括《资产核查盘点表》《××单位××类资产核查工作报告》《××类资产盘亏说明》《××类资产盘盈说明》以及资产损溢的证据材料等。所有材料须经盘点人(资产管理员)、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资产设备管理部。
(三)总结阶段(2021年10月)
1.汇总和汇报
资产设备管理部汇总各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结果、数据报表,形成学校总体资产核查工作报告(初稿);向学校汇报资产核查工作结果、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将《资产核查工作报告》上报学校审议。
2.盘亏、报废资产报批
资产设备管理部根据学校审议批准的《资产核查工作报告》,分别汇总各单位盘亏、报废资产清单,形成学校总体资产处置报告,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批。
3.账务处理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结果,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销相关资产,并通知计财部进行账务处理。
4.报废资产挂牌拍卖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结果,对批准报废资产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此次资产核查时间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单位一定要学习政策,周密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逐级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保证自查质量和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资产核查出的有账无物资产,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交的资产核查自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未按时完成自查任务、拖延学校资产核查工作总体进度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对资产核查自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学校责令其重新进行自查工作;对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的、未按时完成资产核查自查工作的单位,由学校责令其限期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资产核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指导监督。资产设备管理部对各单位资产核查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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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荣 7665644 1393528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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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设备管理部
2021年4月15日